2009年7月29日 星期三

實在看不下去了


首先引當代佛學泰斗印順長老的一段文章

妙音有一項獨到的見解,如『阿毘達磨大 毘婆沙論』卷一一七(大正二七.六0七中)說:

   「尊者妙音作如是說:若受上命訊問獄囚,肆情暴虐,加諸苦楚;或非理斷事;或毒心賦 稅,如是一切皆名住不律儀者」。

  住不律儀的人,舊說有十六種,是以殺(如屠者、獵者),盜,淫為職業的,過著罪惡生活 ,而與律儀──道德生活無緣的。妙音引申佛法的意趣,以為從事政治的人,如對犯法者施以殘 酷的刑罰;或徵收苛重的捐稅(或部分侵吞);或作不公平的──枉法的判斷。從事政治而非法 虐害民眾的,都是住不律儀的罪惡之徒。也許妙音面對當時的北方政局,外族不斷入侵,不肖官 僚所造成的民眾疾苦,而作出這樣的呼聲。這是一位不忘人間,深得釋尊教意的大論師!(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印度佛教思想史』第六章 大乘時代之聲聞學派第一節 說一切有部P.185)(http://www.yinshun.org.tw/books/31/yinshun31-08.html)



阿扁法碼
esir2009/07/29
2009年7月28日。中華流亡民國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前總統陳水扁被控貪污、洗錢案,昨召開辯論終結庭。扁對國務機要費、龍潭購地等案一一答辯,陳述前中華流亡民國車輪黨高官李登輝與宋楚瑜等亦有匯鉅款至海外情事,併馬英九特別費案在各審級判無罪等理由,強調司法標準不一,並對相關的公訴檢查官以及承審的法官蔡守訓的昨是今非,表示令人不解!

在此辯論終結庭中,一公訴檢察官林怡君以媒體所採集的資料做成簡報,據以為論告基礎,並以「辜負人民所託」、「貪婪的最後界限是司法」等等感性的訴求,並引支那宋帝國時期的「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文句,請求法院處以重刑。
另一公訴檢察官林勤綱舉國外領導人貪腐為例,聲淚俱下來進行與被告「心靈對話」:「親愛的朋友請諒解我,必須釘死你的過犯,用來彰顯那些你曾經傾一生樹立起來的美好價值....如果貪腐是必須終結的歷史錯誤,扁案就是起點,用以樹立明昭炯戒的里程碑...」等等與案情無關的話語,請求審判長蔡守訓應當在被告所作國家法律所不容許的這些事情,明白顯示對錯,好讓現在及將來執政者知所警惕、知所戒懼,也應體認法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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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戲團小丑的表演
首先,在此辯論終結庭中,擁有第二專長來學習當個馬戲團的小丑來博得喝采的中華流亡民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確實將馬戲團小丑的第二專長,表現的淋漓盡致。不只會引用不是法條支那宋帝國時期的文句,另外還會蒐集與娛樂八卦新聞相差無幾的簡報,來作為呈堂的證據。另一個林姓檢察官更是有當庭聲淚俱下、動之以情的好表演

而這些,全都與案情無關。尤其那些什麼「心靈對話」更是噁心至極!建議那個林姓女檢察官改行去當記者或者是到民間大企業去當個專門負責做新聞簡報的秘書小妹,至於另一林姓男檢察官可以改行去開間個人靈修工作室,傳授如何聲淚俱下來進行「心靈對話」。

阿扁法碼
其次,先有真正的公平,才有正義。真正的公平,既不是心證,也不是引用的法條,更不是什麼某外國古代的諺語文句或國內外的案例,因為這些全都會因為審判當事人的裁選心態而不同。全部都可以輕易找出反證來推翻。

真正的公平標準,就是放在司法天平上用來公平秤量的法碼。既然已有那廝蔡守訓以「大水庫宋公使錢」打造出來的阿告(九)法碼,那據此用來秤量其他相關首長特別費,都可以公平稱量出無罪的判決。如今,中華流亡民國台北地檢署特偵組與公訴檢察官捨棄那廝蔡守訓打造出來的「阿告法碼」不用,想要另外打造出「阿扁法碼」來樹立明昭炯戒的里程碑?可以啊,那所有先前和現在和未來收取政治獻金和未詳實核報國務機要費和特支費的所有中華流亡民國官員及其相關親屬,都必須以相同的比例原則和偵查審判程序進行,全部予以起訴並且一再延長羈押!

中華流亡民國的相關司法從業人員,你們有嗎?還是你們只會又是引用不相關的支那古代諺語又是蒐集新聞簡報又是聲淚俱下來當庭表演隨意更換法碼

那個聲淚俱下的林勤綱,你沒有那種什麼從某案件某被告開始為起點,據以終結某種歷史錯誤並豁免之前相同歷史錯誤的權力,你以為你是誰啊?會聲淚俱下的心靈立法機關或心靈歷史學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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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古蘭經第26章的記載:
181 你們應當用足量的升斗,不要克扣。
182 你們應當以公平的秤稱貨物。
183 你們不要克扣他人所應得的財物。你們不要在地方上為非作歹,擺弄是非。

依據古蘭經第83章的記載:
1 傷哉!稱量不公的人們。
2 當他們從別人稱量進來的時候,他們稱量得很充足;
3 當他們量給別人或稱給別人的時候,他們不稱足不量足。


依據古蘭經第4章的記載:
058 
安拉的確命令你們把一切受信托的事物交給應受的人,安拉又命令你們替眾人判決的時候要秉公判決。安拉用來勸戒你們的事物真優美!安拉確是全聰的,確是全明的。

112
誰犯過或犯罪,然後以那種罪過侮蔑無辜者,誰確已負誹謗和明顯的罪惡的責任。
依據古蘭經第33章的記載:
58
以信士們和信女們所未犯的罪惡誹謗他們者,確已擔負誣蔑和明顯的罪惡。

這是唯一的神也就是上帝也就是耶和華也就是安拉所降示的公平。

中華流亡民國的相關司法從業人員,你們有嗎?你們不相信也可以啊,還是你們想做火獄的燃料?

依據古蘭經第2章第24節的記載:火獄,那是用人和石做燃料的。
□ 〔 資料來源: E大調 | 引用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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