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2日 星期三

阿扁總統7月28日的答辯全文

不管阿扁講什麼話都沒有用
--阿告都要釘他十字架的
陳前總統7月28日庭訊最後答辯全文
2009/08/12


審判長(蔡守訓)問
最後有何陳述?

被告(陳前總統)答

最後,我要講話,雖然我知道我講什麼也沒有用,但是我堅持我今天一定要講話,雖然有人不想聽,聽不下去,甚至我再怎麼講,我都不可能有任何的改變,我還是要講話,因為我要誠懇的向人民報告,我必須要留下歷史紀錄。你說我不死不行,也要讓大家知道,我是怎麼死的,我不能死的不明不白,我要來懇求大家,可以幫我做歷史的見證。

去年九月特偵組檢察官一字排開召開記者會,宣示我的案子,去年年底之前辦不出來就走人,我就知道這下子死定了,沒有要辦到有,白布要染到黑,去年十月二十九日馬英九先生在總統府擴大與情會報親自下令,要把我押起來,我心理也已經有數,陳雲林走了之後,就是我要進去的時候,我絕對跑不掉,去年十二月,周占春審判長兩次把我無保釋放,接下來就是換法官,這就是很清楚違背憲法司法審判要獨立最核心的價值,法定法官原則,所以沒有程序的正義,是要期待有什麼實質的正義,是不可能的事情。

我也非常清楚,人都在審判長合議庭的手中,要看什麼人,如果馬英九在合議庭的手中,保證沒有事,我呢,不用說,就是穩死的,有押沒有放,一押再押,連要判多重,統派的媒體,也已經替審判長宣布了,說我幾個無期徒刑,什麼30年有期徒刑等等,這個和49年前,1960年10月8日,雷震案要宣判前,也就是中午十一點,由當時蔣介石總統,在總統府正式裁示至少判十年有期徒刑,真的判十年有期徒刑,有什麼不一樣?有什麼進步?

我完全同意,昨天檢察官說,司法是貪婪最後的防線,我也同意剛才檢察官所說的,司法公正不會轉彎,但是事實是這樣嗎?難道說沒有雙重標準?難道說沒有政治報復?難道說司法公正沒有因為人的不同、色彩的不同、意識的不同來轉彎?檢察官一直說,匯錢去海外就是不對,就是貪污,但是做一個政治人物,將錢匯去海外,難道說是我陳水扁家裡人是第一個?

宋楚瑜選省長,之後透過四十個人頭,包括他的小姨子,他兒子的名字,甚至臺灣銀行司機、工友的名字,匯去美國超過一千二佰多萬美金,台幣三億八千萬,這是監察院所提出調查報告所寫的,聽說宋楚瑜他有事情沒有?他的兒子有事情沒有?他的小姨子有事情沒有?他的秘書有事情沒有?這是不是司法公正最後也是在轉彎。

李前總統,我們所知道,根據調查局所提出的報告,他用兩個人頭李宗仁、陳國勝,去新加坡,在選總統前後就匯去出超過五千萬美金的錢,台幣超過十六億以上,有聽說他有什麼事情嗎?如果說錢在外面就是壞人、就是貪污,為什麼差那麼多?選過總統的人,也不是我第一個,包括2000年、2004年,連戰先生,他家三代都是或是書生或是公務人員,2000年選總統,宋楚瑜候選人就提出批判,講連戰候選人累積幾百億的財產,錢是如何來的?他用很多紙上公司在海外匯多少,有好幾億十萬嗎?結果我變成是貪污,他都是所謂的mr. clean。

我聽到檢察官林?慧先生有在說,我知道林檢察官的見解,跟陳瑞仁檢察官的見解不同,你要想看看,平平都是這個案子,前案跟後案,前案的陳瑞仁先生跟後案的檢察官林?慧,針對國務機要費另外一半有無特別費的性質,是不是要依照特別費的性質核銷程序來辦理,兩個意見就差很多,同這個案,前後可以不一樣,台北地方法院的檢察官見解也可以跟臺南地方法院、新竹地方法院檢察官針對特別費的性質、核銷方式,也可以不一樣,甚至庭上判馬英九特別費無罪裡面理由所作的決定,現在也要做一個推翻,跟自我的否定。

所以我們要說司法是貪婪最後的防線,應該是要同樣的標準,不可以有任何的前後不一、互相矛盾,財產來源不明罪沒有通過,但是在我的案子裡面,充滿了用財產來源不明罪來查辦、來認定,要如何讓人心服口服,眾人知道馬英九市長任內的特別費案件,同樣是用他人發票來申報不只大發票用他人發票,小發票也是用他人發票,包括他太太、女兒也都有用到,結果不用問、不用辦,這叫做司法的公正,遇到馬英九他們家大大小小就自動轉彎。

余文在他人發票的部分也是依照偽造文書來起訴判刑,有聽說過余文跟他的老闆馬英九犯什麼貪污犯罪?另外一部分,每個月十七萬的特別費,用領據領出來之後,馬上匯進去他個人的帳戶,報私人的所得,變成他個人的財產,每個月匯二十萬給他太太,去icbc來享受百分之十三的優惠利率,接著市長八年還可以匯給他女兒超過五十萬美金,超過一千六百萬以上的台幣,人家十七萬很有的花,因為馬英九市長八年財產申報,每年還可以增加三、四百萬。

馬市長他的辯解,說他絕對沒有任何犯罪的故意,因為他不是貪墨之輩,因為他所捐出的錢,超過他所領的特別費,每年領據列報的特別費一千五百萬,但是他捐出去的錢,每次有五千一百萬,所以他捐大,不可能貪小,法院完全相信他的說法,結果檢方將我形容像我是一個非常貪錢、愛錢,很愛A錢的視財如命的貪墨之輩,我是這樣的人嗎?我是一位愛錢、貪錢、A錢、歪錢,所謂的貪婪之人嗎?

我有幾點要來證明阿扁絕對不是這樣的人,我是看錢最不重的人,我絕對不是處處想要占人便宜的人,兩千年,我選總統,我從來沒有一條政見說,我當總統我薪水要減半,反而是馬英九先生2008年選總統時,在辯論時,人家提問,說經濟拼不好,633做不到,你的薪水要減半嗎?結果這位答應633政見若無法實現說要把薪水減半的人,反而沒有做到,做到的是我這位沒提起這條政見的人。

沒人叫我要減薪,更沒有人叫我減薪一半,但是2000年下半年,世界性的網路科技泡沫化,臺灣經濟景氣也走下坡,我的太太跟我說,一個總統一個月領八十幾萬,太多,也領的很不好意思,所以叫我要把薪水減一半,一個月八十幾萬,馬上剩一半,剩四十幾萬,一年少領五百萬,兩任八年,少領四千萬,這四千萬是我應該得的薪水,但是我沒有領,一個月剩四十幾萬,跟卸任李前總統差不多,但是他不用上班,我是忙得要死,卸任的副總統連戰,領的比現任總統還要多,我四千萬都甘願不要領,我還要那麼麻煩,花八年的時間去找發票,收集別人發票七百多張,最少金額二百多元、六百多元,加給來也沒有四千萬,我絕對不是檢察官所說的,是所謂的貪婪之人。

其次,大家也知道奉天專案、當陽專案,兩條加起來的本金就三十六億元,一般叫做國安密帳,如果說國務機要費是總統的錢,國安密帳是總統的私房錢,國安密帳每一分錢都是來自政府、來自公家,全部都是公款,但是從來沒有編過預算,也不用送到立法院審查,更不用送去審計部來做決算的審計,你說這有合法嗎?照預算法、審計法,完全都是違法,但是國安密帳李前總統的時代叫做「奉天」、「當陽」專案,但是,不是李前總統的時候才有,之前兩位蔣總統就有了。

殷宗文前國安會會長、國安會秘書長曾經跟我說,他說這些錢,這些總統的私房錢,在兩蔣時代,分散在各單位,要用就有,沒有人敢管,但是後來他把這些錢從各單位集中,來集中使用,分成兩個專案,每年生利息幾億元,所以李前總統最後六年所動支的國安密帳,就達到六億八千萬,所以檢方也有在說公款的使用、支出,一定要拿到收據,但是奉天專案等國安密帳,大都是沒有取得收據,國安局跟我報告,光是奉天專案李前總統六年使用六億八千萬,沒有收據部分就占百分之七十五,有收據的不過百分之二十五,這還不包括去給劉冠軍污掉的一億九千萬,你想說這種錢,去給人從中污掉,從殷宗文局長,丁宜周局長任內,一個人可以歪掉要兩億的新臺幣,看這種錢,沒有人管,立法院不知道,審計部也沒有辦法管。

我記得國安局長跟我說過,在我上任之後,他說這是總統的私房錢,個人如果要開銷,也沒有問題,可以從裡面來動支,我記得有一次我臺南的房子,變成觀光地區,房子裡面整修,我的媽媽在臺南打電話給我,花了兩百多萬,他說國安局的人跟他說,他們要來出這筆錢,我知道之後,馬上阻止,說怎麼可以讓公家出,兩百多萬,我們要自己花,我難道會為了兩百萬我來貪,叫國安局在總統的私房錢來支付,2002年元月,我將國安密帳,本金加利息,將近四十億元,全部繳庫歸公,我如果是一位那麼愛錢如命的人,這種錢最好花、最好用,一年一億,六年六億,沒有人知道、沒有人管,我有去動這種歪念嗎?

剛剛檢方也有在說,說機密費一年一年用,一年才多少錢,怎麼可以花大筆的錢,我要說,馬英九他就是這樣做,一年沒有領多少,但是他一次花出去是一年所領的十倍、二十倍,馬英九他的特別費,放在他的口袋,根本就沒有拿出來花,也沒有因公支出,他所花的是什麼,後來把它當成特別費支出的錢是什麼錢,不是他的特別費本身的錢,是選舉錢,是別筆錢。

馬英九選台北市長兩次,選舉補助款差不多是四千八百萬,光是選舉剩餘款差不多兩百五十萬,合計五千一百萬,他是在1999年到2003年所領到的選舉補助款收入,但是你要想想看,1999年,前一年1998年12月他選市長,99年就有選舉補助款兩千多萬,2002年連任市長,12月了,2003年年初又領到200 多萬的選舉補助款,結果他成立他自己的基金會,用選舉補助款跟選舉剩餘款,兩次加起來五千一百萬成立基金會,這樣可以當做是特別費的支出?

1998年12月當選,1999年的上半年來成立第一個基金會兩千多萬,你算他的特別費還不到一年,半年不到,一個月十七萬的特別費,一年不過也是二百零四萬,半年才一百萬,不到半年不到一百萬,領不到一百萬的特別費,要如何支出2000多萬特別費來因公使用,所以他說的特別費支出五千一百萬,其實是兩個年度,1999年、2003年,他難道有說每一年領到的特別費拿出來支出,都是放在他的帳戶,他的口袋,匯去給他太太、女兒,他的支出是別筆錢,是其他不同的來源,是選舉的補助款。

如果這樣可以說的通,我兩次選總統的競選補助,加起來就三億四千萬,我全部也都捐出來,我捐給政黨,馬英九的選舉補助款連同選舉剩餘款5100萬,視同特別費支出,大於1500萬的特別費收入,所以沒有貪污,沒有不法所得,我選舉補助款三億四千萬,我捐出來,也比檢方說我貪污的一億四百十五萬還要多,為什麼馬英九可以,我不行,他的選舉錢比較大嗎?

他的選舉錢可以當成特別費支出,我的就要用心計較,一直給我挑剔,一年才領多少,你可以剩下多少,哪有可能支出一條就兩千萬,馬英九可以跨年度,可以集中,也不用年度到就要繳庫,有剩餘就有要繳庫,我的就不同的認定,所以檢察官說司法公正不會轉彎,這是什麼標準?

法院也已經有看到民主進步黨有答覆我們合議庭,說我在總統兼主席期間,有捐黨中央有開收據有三億一千七百萬,這還不包括沒有開收據,沒有包括我沒有兼任黨主席的部份在內,其次,八年的總統我私下犒賞給同仁,包括辦公室、官邸、接待室的同仁,以及部分的特勤同仁,我相信八年超過一千兩百萬以上。

光是2006年馬永成、林錦昌兩位重要幕僚要離開時,不只是馬永成我給他兩百五十萬,林錦昌我也是給他兩百五十萬,兩個人就五百萬了,林德訓他所經手的中間一條,他自己說,就有三、四百萬,所以八年超過一千兩百萬,絕對跑不掉,這沒有開收據,我也相信這些同仁他們也不可能去報所得稅的收入,所以怎麼可以說因為這樣,張俊雄前院長我犒賞200萬元給他,他有無去報所得稅,我不知道,你說沒有,也不能因此否定說我有給他兩百萬。

對外的公益慈善捐助,八年中間少說也有一千萬之多,以上八年總統任內,減領的薪水歸公,密帳繳庫,合計就六億四千萬,選舉補助款捐黨,還為黨來募款,在主席任內,(這個兩條加起來就六億六千萬,加上私下犒賞同仁,公益慈善捐款至少一千萬,六項總計,超過十三億五千萬以上,加上我有證人、證物,國務機要費用在機密外交還有重大因公支出的部分,一億二千八百萬,這樣加起來就差不多十五億新臺幣,說我貪污國務機要費一億四百十五萬,說我貪污、A錢,這是不可承受之重,在在證明我絕對不是所謂的貪墨之輩、貪婪之人。

馬英九市長可以這樣辯解,他不可能貪小捐大,我捐大當然也不可能貪小,既無貪瀆犯意,亦無不法所得,彰彰明甚,審判長跟合議庭法官為了要判馬英九特別費無罪,不惜去找大約一千年前的宋朝公使錢的法制來說明領據列報特別費的性質,用心良苦;但是全中華民國第一位有特別費的人,六十年前,民國三十八年就有的總統特別費,為了判我有事情,全部包括副總統、副秘書長,各級首長,文武百官,全國起碼六千個,都有特別費,第一個有特別費的總統,六十年前就有特別費的總統,結果為了要判我罪,昨是今非,令人不解。

高檢署前查黑中心,陳瑞仁檢察官、周士榆檢察官在前案起訴書就認定總統府慣例,已經將國務機要費視同特別費處理,國務機要費部分領據領出,部分檢據單據申領,李登輝前總統也結證在案,所以審判長的合議庭在馬英九無罪判決的理由,就特別引用了陳瑞仁、周士榆檢察官前案起訴所認定見解,進而指出「機密費僅以領據而未檢據單據領取,縱使有違相關之審計法規,亦難認有刑法上違法性認識,不得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可以觀出,檢察官在實務處理上,是遵行領據領用之特別費,授與首長使用內部預算監督之會計,審計依例尊重,司法亦不予介入干涉之原則」,這是審判長跟合議庭法官在馬英九特別費判無罪所寫的一段話,同樣的審判長,同樣的合議庭法官,為什麼前後差很大?

何況在總統府國務機要費預算編列及支用之說明,和全國最高主計機關行政院主計處,所提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制度的沿革及改進報告,都清楚的認定國務機要費確實具有特別費及機密費之性質,而長期以來,慣例都是按照特別費一半領據一經領出完成結報來辦理,不只有總統府跟行政院主計處的公文書為證,並有前主計長許璋瑤、總統府前會計長馮瑞麟、會計人員邱瓊賢等人在審理庭結證在卷。

我相信審判長跟合議庭法官都應該還記得,在判決馬英九無罪的理由裡面,對特別費的性質,以核銷是這樣認定的,主要的有:

第一,特別費是實質補貼,是行政慣例,特別費編在業務費項下行之有年,並無改變其實質補貼之本質,為什麼馬英九判無罪之後,現在見解就要改變,馬英九的特別費編於業務費項下行之有年,審判長說沒有改變其實質補貼之性質,為何總統府的國務機要費同樣是在業務費下面,就說不是特別費,就改變他長期以來按照慣例都照特別費一半領據辦理的本質。

第二,馬英九特別費判決無罪的理由是,領據核銷就已經發生特別費因公支出之事由,不以實際支出為必要,甚至實際上有無支出,在所不問,馬英九特別費因公支出不以實際支出為必要,甚至實際是有無支出都可以不管,這是審判長合議庭三位所寫的判決理由,他不用以實際支出為必要,有沒有實際支出也沒有關係,我呢?總統的特別費呢?就要實際支出,就要問實際上有無支出。

第三,審判長及合議庭法官說馬英九特別費無罪是領據核銷之特別費半數,已經核銷完畢,毫無剩餘問題,也就是不問實際支出情形,自與貪污犯意無涉,既無告知支用情形之義務,更無違背預算執行義務而損害機關之處,馬英九特別費半數,用領據領出的,審判長可以認定已經核銷完畢,沒有剩餘的問題,所以不問實際支出怎麼樣,都跟貪污犯意無關,我的國務機要費另外一半領據列報的部份,為什麼就不是核銷完畢?為什麼還有所謂剩餘的問題?要繳庫的問題,按照審判長在馬英九特別費案的認定,我的國務機要費另外一半領據列報部分,一經領據領出當然就是核銷完畢,毫無剩餘問題,當然就沒有所謂侵占的問題。

第四個的重點,審判長在馬英九特別費案無罪判決裡面特別指出,特別費有無實際之支出應該由擔任首長任期內,所有金錢有無實際因公支出為觀察,而所謂因公支出,當然包括公益捐款在內,意思是說,馬英九的特別費有無花完,不是一年一年來看,不是一年度、一年度來算,是看他市長做多久,他做八年,他在八年內任期裡面有花,這樣來觀察,包括公益捐助,也算是因公支出;為什麼檢察官對我就要要求,我不是任期內八年來看,我是要一年一年來算,第一年有花多少、剩多少,第二年花多少、剩多少,每一年不一樣,人家算八年,我是一年一年算,一年一年算,人的因公支出可以當然包括公益捐助,我的就要計較,這難道是因公支出,這是否跟總統職權有關,有的沒有的,標準何在。

第五個重點,審判長判馬英九特別費無罪的另外一條理由,特別費一經領據領出,一旦進入被告帳戶,就已經混合成為被告金錢的一部分,無從辨識分別那是特別費,這是被告其他金錢動產,這就是一般說的混同理論,他的特別費用收據領出,放到他的帳戶,就可以跟他其他的錢混在一起,我的收據領出來,我就要特別放好,這一堆就是國務機要費,這一堆就是國務機要費的機密費,另外一堆是不同的資金來源,兩條不能混在一起,他可以混來混去,我的就要分的清楚,就像是新台幣還要寫名字一樣,新台幣有寫說這是機要費,這是機密費,這是非機密費嗎?這是國務機要費,這是選舉錢嗎?這是公款,這是私款嗎?,馬英九就比較特別,審判長替他說這些,判他沒事無罪,我的,檢方是這種態度。

第六點,審判長在馬市長特別費無罪判決裡面特別提到,領據為原始憑證,特別說是經過前主計長張哲琛結證的,張哲琛說,馬英九的特別費,領據本身就是原始憑證,我的國務機要費有特別費性質的領據列報的部分,許璋瑤前主計長也是這樣說,為什麼張哲琛說的就算,許璋瑤就不算,檢方還說,許璋瑤說得不對,你怎麼不說,張哲琛在馬英九判無罪的案件裡,也是這樣說,兩位先後任主計長都這樣講,難道是他們兩位講錯了嗎?領據是原始憑證的一種。

接著我們說高等法院如何判馬英九無罪,主要理由,我們進一步做探討:

第一點,高院判決理由,領據特別費屬於定額統籌概算費用,具有實質補貼性質,有特別酬庸,隱含變相薪資之實質補貼之意義。

第二,領據特別費之核銷程序,多年來已經形成行政慣例,實際上從無個人有繳回剩餘款者,領據特別費在首長出具領據領取之後就完成結報手續,為什麼國務機要費幾十年來所形成的行政慣例,過去就是照這個往例來執行、辦理,領據列報國務機要費,當然在首長出具領據領取之後,就完成結報手續,有多位證人都分別結證在卷。

第三,領據特別費之該首長具領時開始,首長就已取得款項所有權,倘若首長對於所領用之特別費款項有運用不當,應屬有無行政違失問題,更無貪污罪之餘地,為什麼我的國務機要費具特別費之性質,長期來核銷程序也有這樣的往例跟慣例,依照高院的馬英九特別費無罪見解,縱使有運用不當,當然也是屬於有無行政違失問題,構不成所謂貪污犯罪。

第四,高院說特別費有其運用之彈性,並不以該首長特別費之帳戶內使用為限,只要目的用途符合因公使用都可以認定,至於首長支出之金錢來源為何則非所問,難道說這只適用在馬英九的案件,不叫做馬英九就不適用,馬英九的特別費的支出不必以該特別費的帳戶內的款項之使用為限,也可以不問支出金錢來源為何,我的就要分的清清楚楚,就是陳鎮慧所領出、保管的國務機要費,就是要原來的錢來拿花才可以,搬去官邸再搬來總統府,跟其他的錢混在一起,就不行了,馬英九特別費的支出,可以不管其他支出來源為何,我就是原來領出的錢,通通不可以跟其他錢混在一起,標準何在。

第五,高院無罪理由又說,領據特別費若有剩餘,亦無庸繳回,容或有發生部分首長未將領據特別費全部用於因公支出,也是屬於支領人應否承擔道德責任、行政責任、政治責任的範疇,跟刑事犯罪無涉,馬英九的特別費領據列報部分,有剩餘不要繳回,我的有剩餘就要繳回,不然就是貪污,高等法院進一步說,首長沒將領據特別費,全部用於因公支出這樣也沒有刑事犯罪,最多是領的人去承擔道德、行政、政治責任,結果我的部分是刑事責任,是貪污犯罪,馬英九最多就是道德責任、行政責任、政治責任而已。

第六點,高院無罪判決又說,是否用於公務支出,應著重支出項目的實際用途,不論是以自由資金或信用卡或是其他任何帳戶提領轉入,都無妨認定屬於因公支用,不必斤斤計較所謂資金來源,馬英九特別費他的支出資金來源,用其他帳戶,其他的錢都沒有關係,甚至用自己現金,跟原來特別費完全無關的錢都沒有關係,我的就要要求陳鎮慧領之後有剩餘就要直接給我,不然中間經過我太太去官邸再轉來就不算,甚至懷疑我其他錢募來的錢,選舉錢剩下來,不是陳鎮慧保管的國務機要費,已經混在一起,不是原始資金的來源,這樣就要扣除,不只扣除還說我是貪污。人家可以用其他選舉的錢用作特別費支出,我真的用國務機要費就這樣給我懷疑東懷疑西,你說不是用國務機要費也可以用其他的錢,何況是來自國務機要費,檢察官說我這些國務機要費都匯出去,有什麼證據說我這些都匯出去,陳鎮慧也沒有這樣說,可以用推測的嗎,可以推算的嗎?

最高法院對於地院、高院判決馬英九特別費無罪,三審定讞,雖然對於特別費性質有不同保留意見,但是仍然採納金錢混同及所謂大水庫理論,認為馬英九市長任內,88年至95年6 月特別費爆發之前,因公益捐贈五千一百萬,已經超過同時其領據列報所收到的特別費一千五百萬,沒有不法所得,尚難論以貪污刑責,雖然說特別費的性質是不是實質補貼、特別酬庸等等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對於不是來自於特別費的收入,而是來自於選舉補助款跟選舉剩餘款的收入用來成立兩個慈善基金會,金錢的支出,集中在1999年、2003年只要捐贈的款項大於特別費的收入,就是沒有不法所得,沒有犯罪故意;我的部份,因公支出,高達一億兩千柒佰萬,也超過檢方所指控的一億四百一十五萬,為什麼說我有所謂不法所得?

本案國務機要費我從吳淑珍自陳鎮慧拿到的國務機要費,不管是剩餘款或是以他人發票、犒賞名義所取得,都搬到總統府,或直接交給我因公使用,總計一億兩千七百萬裡面,C案,八期就有三千五百萬元,W案六百五十七萬八千六百五十元,L案加FJ案,三百七十五萬六千六百元,J案一千萬元,S案兩百萬,U案兩百五十萬元,機密外交工作旅費一百五十一萬九千三百二十二元,M案一百九十萬八千九百零六元,捐贈施明德四百五十萬元,修建清真寺一百四十萬元,捐助公投制憲大遊行一千萬元,捐助民主和平護台灣大遊行兩千萬元,犒賞張俊雄前院長兩百萬元,捐款葉菊蘭轉交基金會五百萬元,捐助文復會兩千零九九萬八千六百三十八元,都有相關證人結證屬實,部分並有收據、匯款資料可稽。

在機密外交的六案,除了J案以外已經有前案起訴書確有支出情事,最不值得的就是,我捐給施明德四百五十萬,第一次2001年或2002年,他生活困難,郭文彬跟我說,我給他五十萬,2004年同樣,我又給他一百萬,接下來2005或2006年他女兒生病手術,我去看他給他一百萬,最後是他要來成立施明德講座基金會,我給他200 萬,郭文彬經手的,他也作證,結果他說我貪腐,要來倒扁,發起紅衫軍,如果我說貪腐他拿我貪腐的四百五十萬,他的良心會安嗎?還是我給他是應該,我給他錢,他是乾淨的,我是貪污的,真的有夠不值得。

講到C案,是李前總統95年去美國康乃爾大學演講訪問的那趟就開始有的公關費用,原本是一年兩百萬美金,國民黨付一半,奉天專案負擔一半,一直到我當總統,李前總統跟我說這條很重要,不能取消,我繼續,但是國民黨那一百萬就不出了,改由奉天專案負擔這兩百萬的公關費用,後來奉天專案這些國安密帳繳庫,我拜託國安局用他的年度預算繼續付,後來我們就取消,但是李前總統又跟我說不要把這筆錢省起來,再多錢都在花了,不然會被中國拉去,後來我們一直減,但是還沒有奉天專案了,國安局也不出,沒有辦法,只有從我的國務機要費八期花三千五百萬,這是真正的因公支出,為了國家利益、外交利益,不用國務機要費,我可以去印新台幣嗎?我可以去搶嗎?三千五百萬不是小錢。

W這個案件,民運人士,當時民運人士來找我,我們同情,因為原本是國安局補助,後來沒有,我想說中國民主運動,我們也要給他關心,給他支持,一年10萬,二年20萬,台幣六百五十七萬八千六百五十元,我們負責起來,這也是查到是事實的事情,也有匯款,難道這不是因公支出、不是為了國家,這是為了我自己嗎?

L案、FJ案拾貳萬美金,這也是為了對美外交、南海的外交需要,你要想說自己的奉天專案,我記得光一個對日工作,也不用寫收據,中間一條就拿一千五百萬,明德專案,開二十一次會議,花差不多一億,一次會議開差不多四、五百萬,很多也是都給他們零用金,開會有多會花,住飯店再貴也是有限,每年的開會,一次都花四、五百萬,對日、對美的工作就是這樣作,我的奉天專案後來繳庫,今天對美、對日的外交的,這些外交可以不做嗎?這樣變成我不對,我們是無私無我為國家做事情,今天說我貪污?

J案在去年四月一日,馬英九當選總統沒有多久,我們在台北賓館見面,結束時我說很多事情你需要知道,我願意跟你報告,很多對外工作,你不相信,就去問你身邊的,那天是詹啟賢陪他去,就是他選總統的競選總幹事,我說你問他就好,看是不是真的,他的兄弟就是替我做這件事情,後來事實,他也來作證,對日本的工作,花一個一千萬難道算什麼,難道我客氣,還是姓詹他兄弟客氣?我也沒相信他,那要怎麼拿收據。

S案也是一樣,這也是對日工作,日本一位非常重要的參議員,現在已經過逝了,對臺灣很好,明德專案就是他幫忙,我們非常感謝,兩百萬可以做什麼?

U案是聯合國,那不用講,你今天為了臺灣的利益,公投制憲大遊行,民主和平護台灣大遊行,檢察官說是民進黨的活動,為了顧臺灣有分黨嗎,國民黨敢辦公投制憲大遊行嗎?民主和平護台灣的遊行,我們有叫他們不能參加嗎?我們2005年3月26 日民主和平護台灣大遊行,來對抗他們所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我們是為了顧臺灣,來向中共的反分裂國家法,來嗆聲,結果是國民黨連戰、親民黨的宋處瑜,反分裂通過後去北京搶頭香,我們在台灣大遊行,來反對反分裂國家法,他們是去抱大腿,這不是為臺灣,是怎樣,有吃飽還喊餓?

公投制憲也是很多人的夢,這也是為了臺灣國家的利益,難道是民進黨這樣而已,你說為了民進黨,難道國民黨,馬英九,現在在花,去年報紙,國務機要費沒有得花,去買幾百萬買
月餅,也不可能自己吃,分給黨,叫黨分下去,讓地方黨部去發月餅,那也是跟政黨有關,也是做給政黨面子啊!去買五百萬的月餅啊!這也是用國務機要費,是怎麼樣我捐一千萬給公投制憲大遊行,這是實際的支出,難道是我貪污,張俊雄院長我給他兩百萬,他說不記得,還是怎麼樣,我怎麼知道,但是給他是一個事實,後來他想到,寫狀紙說確實有這筆錢,在法院也才作證,說確實有拿到兩百萬,你要一個人記得那麼清楚,怎麼可能?又不是每天沒有事情作,就記這筆錢就好,兩百萬是有多少,如果不記得,細節不知道,就說他說謊,就真的給他兩百萬,這是事實,結果用這條來羈押我、來延押我,甚至這條來羈押陳鎮慧。

捐給葉菊蘭,我記錯了,她轉給鄭南榕基金會,也沒有收據,檢方一直要我拿收據,說張俊雄為什麼沒有拿收據、其他怎麼沒有拿收據,陳菊蘭我給他基金會五百萬,他也說轉給李敏勇當董事長的鄭南榕基金會沒有開收據給我,直接就給他,我們也沒跟他要啊!他也沒有給我,這是給基金會,有沒有入帳我們也不知道,兩百萬給施明德工作基金會,那也是基金會,他有無入帳我也不知道,但是他也沒有用基金會名字給我收據。

文復會,國家文化總會,2000萬的事,郝廣才就是文復會副秘書長,錢就是拿給他,他有無入帳我怎麼知道,還是直接轉出去,我怎麼會知道,總是他有開收據啊,就是真的有兩千萬的支出,我是要證明我不是愛錢、貪錢的人,這十五項就一億二千七百萬,要如何有不法所得?

國務機要費的申領跟核銷,我從來沒有經手過,也未參與,何來共同犯罪,而幕僚同仁沿襲舊慣,在申領核銷,我相信他們主觀上沒有任何犯罪故意,今天科與他們貪污罪行,我為我的幾位幕僚同仁叫屈,余文最多才一個偽造文書,為什麼馬永成、林德訓兩位主任要被以貪污罪嫌來起訴?包括陳鎮慧,我記得馬英九在他特別費的案子裡面,他自己辯解說他身為臺北市身為二百六十多萬市民的市長,公務非常繁忙,所以有關特別費的支領,完全委由辦公室同仁負責,他本身沒有參與;我呢?他忙,我會比他更不忙嗎?他還可以慢跑,我連慢跑的時間都沒有,捷運一年一條,五年五條,我在市長四年裡面,從來沒有問過有關市長特別費的支領跟使用,都是辦公室的同仁處理,馬永成也結證屬實,我做總統會比市長閒嗎?

我不敢說日理萬機,總是比馬市長忙吧!他都沒有時間管特別費,我那有時間去管國務機要費,我從來拿過任何發票、收據,單據向辦公室的主任馬永成、林德訓或陳鎮慧、陳心怡或者其他的任何人申領過國務機要費,他們幾位都已經結證在卷。所以檢方說我連國務機要費都管不好,要如何治國?我要說,我就是不管國務機要費,我才有辦法治國,每天要算國務機要費多少錢,我還有時間、心情治國嗎?我每天在弄國務機要費,管那些錢,看那些帳,我八年總統再怎麼樣批評,經濟成長率也沒有那麼差,失業率也沒有現在嚴重啊!薪水也沒有現在那麼縮水啊,我如果不會治國,雪山隧道會通嗎?基隆河可以整治嗎?中科可以建嗎?高雄水可以解決嗎?高鐵可以通車嗎?世運可以舉辦嗎?

我從來沒有指示我的太太去拿他人發票來申報國務機要費,這一點吳淑珍也說明的非常清楚,我更沒有指示過辦公室主任還有陳鎮慧,要把國務機要費拿回家或是交給吳淑珍,這點陳鎮慧也結證非常清楚,拿回去的國務機要費,陳鎮慧、陳心怡都有結證確實有從官邸搬錢到總統府,或收到來自官邸的錢,多則千萬元,少則幾百萬,所以絕對不是檢察官所說所懷疑的,國務機要費去污掉匯出去,也是拿來花,我太太也是拿給我,我也不知道到底是怎樣,我太太說是陳鎮慧拿來的國務機要費,她所領得的國務機要費,這是我的錢,叫我拿去用。

至於86年3 月28日審計部的函,說領據列報國務機要費,必須專帳專戶管理,有關憑證應該依照會計法規妥為保管,我也不知道,陳鎮慧也說他不知道有86年審計部那個規定,陳鎮慧也說對於92年3月6日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支用程序作業規定,她說她也不知道啊!95年知道以後,她也沒有按照那個規定,來做修正,來做配合辦理,連陳鎮慧都不知道,我怎麼知道?

蘇志誠也不知道審計部的函,馮瑞麟說他86年3 月28號的那個函,他2000年剛上任時,89年6 月上任的時候,他也不知道,是後來才知道,馬永成、林德訓也說審計部的函他不知道,說不可能跟我報告,92年3月6號支用程序作業規定,他們說,也沒有和我報告啊!也說不知道,到底是真的不知道,還是假的不知道,總之沒有跟我報告是事實,我總統那麼忙,我怎會知道這些,也沒有人跟我報告,馮瑞麟會計處的人沒有跟我報告,要我負這個責任,照審計部的函,要照92年3月6號的作業規定來負責,這樣對嗎,這樣有公平嗎?

審計部的函,是在86年3月28日當時還是李登輝前總統的時代,負責領國務機要費領據列報的就是蘇志誠主任,他在去年8 月20日作證時說,沒有人跟他講請示李前總統他所保管機密費支用情形,也沒有記帳,意思就是說機密費是他在保管,但是在他那個時代審計部的那個函,總統府也有去函,他說沒有跟他講,他的時代發生的事情,沒有人跟他講,李前總統也說不用記帳,你說到我時代,包括馮瑞麟會計長都不知道這件事情,我也是照過去這樣做,照往例這樣做,照李前總統這樣做,照蘇志誠這樣做,結果變成我不對。

馮瑞麟會計長97年9月12日結證,他說到總統府以後有問梁恩賜科長,如果按照審計部這個文規定,李前總統跟陳前總統移交時,相關核銷單據也應該要列入移交,但事實上沒有移交,這些單據後來聽他們講,審計部對這個文是原則上的要求,到我接任的時候,都是照原來的辦法做,沒有照審計部的辦法作,剛才檢察官提到所謂沿革的問題,這就是沿革,就是照往例去做,審計部有這個規定,也沒有照審計部辦法去做,都是照原來辦法去做,李前總統時代的規定,審計部要求,他們就沒有做,我的時代不知道,也沒有人說,會計長也不知道要照審計部要求作,也是按照領據列報一經領出就完成結報,甚至非機密費有剩餘,還可以撥充流用到機密費部分,改用領據領出。

要求進步,要改革我都同意跟贊成,但是我不知道的事情,要我如何遵守?我下面的人、陳鎮慧、主任都不知道的事情,要總統如何知道?這是下面的人要做的事情,總統要管到這裡嗎?

同時依照卷內資料,以他人發票或者用犒賞清冊申領國務機要費的時間點,注意一下都是在九十一年七月、八月,意思就是奉天專案國安密帳繳庫以及非機密費,不得撥充流用到機密費以後的事情,所以時間點、年度、前後,彼此是有關連的,所以馬主任一直提到當時時代背景國安密帳繳庫,及非機密費不得撥充流用到機密費,很多的權宜措施,絕對不是有任何犯罪故意。

檢方又說,我每個月有看到會計處送給我的國務機要費支出的概況表,這是一個總表而已,機密費都是按照每個月分配的額度,之後就是零,就是寫這樣,一經領出就完成結報,就寫這樣而已,沒有內容啊,我怎麼知道詳細的事情,至於陳鎮會的支出明細表,我太太也說只有給她看,沒有給我看,林德訓說只有一兩次要給我看,之後我說不用送了,他也沒有再看,所以沒有送給我看,如果說那麼重要,主任怎麼可能不送給我看,印象中我沒有在管這個,我設主任就是要你們幫忙看頭看尾,他們在負責核銷,不是我核銷,我哪有時間,也沒必要看這個帳,也不是我核銷,我如何去對帳,過去馬主任時我就沒有在看,所以換你主任也不用送,最後就沒有再拿給我看,就是這樣,說是要給我對帳,要對帳就要送回,陳鎮慧也說沒有送回去過,所以這不是對帳,既然有拿給我太太看,為什麼我還要看。

第二,我還有主任,為什麼我要那麼忙,我一天公文那麼多,重要的要簽名,有的要看,不重要的還要送回去就勾一下,很多公文我都是用勾的,所以馬永成,我相信說他是印象我有勾的公文,所以記得說,支出明細表我有勾,其實支出明細表沒有送給我,我要如何勾,真的不知道,不是我要推卸責任,不然去找出來,過去送給我,我有勾的,再去找看看,你們已經搜過好幾次,搜得很仔細了,不就要拿出來,看有沒有搜到,我太太說領到國務機要費交給我使用,她不知道機密外交的使用情形,這是對的,我怎麼可能跟她說我機密外交的推動和實際的情形,我不可能給太太知道,所以我機密外交的推動,我不可能跟她報告,她不知道是正常的。

2000年5月20日之前,我沒有當過總統,也沒有教我當總統,我只知道國務機要費是總統的錢,國安密帳是總統的私房錢,所以看這件事情,絕對不能說,看到國務機要費這項,總統的錢不只國務機要費還有國安密帳,總統的私房錢,要如何領、要如何用,沒有人跟我講,都是底下的人,包括辦公室的人、官邸的接待室的人、總統府侍衛室的人,他們照過去慣例,或是私底下去探聽、去領、去請、去報,可不可以我怎麼會知道,都是他們辦去了。

所以陳慧遊,官邸接待室的前主任,今年六月十七日作證時,特別提到他有請陳鎮慧、林哲民去問過去慣例,怎麼樣來請款,他說人家怎麼樣請款,我們就怎麼樣請款,就是去探聽,他們私底下叫人去探聽,就是這樣,有樣學樣,照過去慣例,可以報、不可以報,我怎麼知道?所以說交通違規,就有以前的執勤人員說過去可以報,有違規、有紅單,交給他們,說這些過去就可以報,他們就是有樣看樣,有例沿例,當時我有交代,選舉的時候,我坐專機,為了嚴守黨政分際,我說這就是要私人來付,我有錢在辦公室,我怎麼知道後來是侍衛室直接去報機密費,可能就是他們覺得這就是總統的錢,領出來就是總統的錢,他們認知就是這樣,如果說不行,不行就繳還,怎麼可能這就變成是貪污,沒有嚴守黨政分際?

也是馬英九特別費判無罪理由,裡邊所寫的運用不當,或者未用於因公支出的行政違失而已,也不是所謂的貪污。我的保險費拿去報,我怎麼知道,又不是我去辦的,所以是我太太替我保險,最後她怎麼去報,誰替她報,我怎麼會知道,不是說我故意貪污,說保險費要來報公款,不是這樣,這也是一個認知的問題,他們認為這是總統的錢,一經領出就是總統的錢,認知對還是不對,就是看有無犯罪或是貪污故意,要看這個。

2000年5月20日我就任,5月還有19天是李前總統的時代,舊得不說,從卷內就可看出,律師跟公辯有提出李前總統最後的一個月,五月那十九日裡面拿來申報非機密費用的單據,內面就有鴻禧山莊、大溪寓所的日常支出,這個日常雜支裡面也有的水電費用好幾萬、漂白水、洗塵粉,洗照片,連送給李前總統自己的120 萬的油畫,也是都拿來報公款,他報非機密費,馮瑞麟會計長來作證時解釋,雖然不是官邸,但是李前總統曾住過,就不好算了,住幾天,還是住星期一、住星期三,要如何算星期二、星期四,要怎麼分割,所以用大範圍來認定從寬處理,所以這裡的例子就看出,私人的住家就可以報公款,報需要收據、單據的非機密費的國務機要費,既然私宅可以,官邸為何不可,他私底下的日常雜支可以拿來報公款,而我官邸日常雜支變成貪污,同樣是5 月,可以這樣認定嗎?

非機密費用是要用單據,不是官邸的私宅都可以拿來報,反而機密費用不可能報,從這裡可以看出李前總統的鴻禧山莊、大溪寓所,都可以拿來報日常雜支啊!就是日常雜支全拿來報公款,他的官邸,他正式住的官邸,當然是從機密費裡面開銷,是為何李前總統可以,我陳水扁就不可以,前後任總統有差那麼多,我有違法犯意嗎,我底下的人有違法的犯意嗎,這就是沿革,沿革可以改,就像馮瑞麟所說的,改了之後,現在的總統很好做,很順利來施政,但是對以前的總統就說是貪污,這就是不公平,我們求進步,但是用這樣,難道有道理嗎?

所以馮瑞麟講,包括他以前在經濟部駐外人員官邸為例,他說在駐外人員的官邸,一切開銷也是報公款,經濟部的人不是大使、代表也是這樣,我們外交部駐外的大使、代表有官邸也是這樣啊!所以馮瑞麟才講像總統跟夫人住一起,燙髮、護髮,直接、間接,飯廳、客廳、軟硬體,都是大範圍認定,因為官邸是總統辦公處所的延伸。

總統府在98年4月3號有一個函給大院特別提到,在府內及官邸內的用餐採購食材,實報實銷,玉山官邸的膳食等部分由國務機要費支出並無不當,因為官邸就是總統辦公處所的延伸啊!難道總統官邸不如大使、代表、經濟部參事在海外的官邸?

所以我不能接受就是說今天說我貪污,包括官邸草坪裝置、藝術搬運費也說我貪污,這個不報公款,要報什麼?官邸有養狗,狗飼料、看醫生,都是狗,馬小九就可以,我的勇哥就不行,檢察官說官邸買不鏽鋼的狗籠可以報公款,結果養狗的飼料、看醫生反倒不可以,就算是說可以有狗籠,飼養狗不能吃飼料嗎?不舒服不能看醫生嗎?白宮的第一狗,難道是歐巴馬自己私款養的嗎?

我記得有一次陳師孟,台北市以前的副市長,率團去南非訪問,當時的大使叫陸以正,帶他們去看官邸,看錦鯉魚,很美,都特別跟他們介紹,都是臺灣空運去南非的大使館的,錦鯉魚從臺灣運去,在那邊養,難道不用公家付錢,難道陸以正自己付?官邸裡面給看護買拖鞋幾百元,說我貪污,護士我們自己想辦法,也不用花到公家的錢,結果護士的拖鞋幾百元。

說我A錢,兩位蔣夫人,我上任的時候,也沒有什麼禮遇條例,也沒有法律的依據,我們憑什麼要派人去顧,去美國顧,派醫生、護士,很多開銷要我們負責,有法律依據嗎?沒有法律依據可以禮遇嗎?我們有去計較嗎?我們有去追究責任說這是否是貪污?我們還覺得說,如果不夠,我們再來加強、再來增加,我們是這樣體貼。

行政院前院長孫運璿,在重慶南路的官邸,你看他多久沒做院長了,住了幾十年,退休之後又幾十年,我們難道可以說這個有刑事責任,侵占公產,侵占公務,包括退役將領佔用官舍,我們就要追究,我們也去告民事、告刑事說你們佔用官舍,你們就是侵占公物,就是貪污,和我用同一條?

所以有這樣沿革,我們是慢慢改革,像兩蔣夫人,總統的遺孀,卸任總統的遺孀,也是我的長輩的時候,我改卸任總統副總統的禮遇條例,包括遺孀,對於卸任的總統夫人,我們這樣給她禮遇,現任的總統,我也不敢改成說對我的太太特別的照顧,沒有禮遇現任總統的夫人,反而是禮遇卸任總統夫人,我們是這樣改法律的,我們是這樣沿革的,總統在總統府吃飯報公款,回到家就不行,請兩個廚師,一個是總統府,一個是在官邸,就是要煮給我吃,有時候在總統府跟客人一起吃,在官邸常常是跟客人、朋友一起吃,難道可以分說我吃的是公的,客人吃得那口,他自己負責,我幫他負責,我這碗算公的,他那碗算私的,還是一半一半,要怎麼分、怎麼算,我們真的不會。

所以總統府98年4月3號的函寫的很清楚,官邸膳食雜支費用部分由國務機要費支出並無不當。另外報所得稅,有一個10萬、20萬、5萬的、1萬的,加起來也才30萬,不是同一年,說列舉扣除額,說我貪污,報稅不是我報的,收據也不是我拿的,我怎麼會知道內面有什麼收據,這些收據是在總統府領的,支出還是怎麼樣,我怎麼知道,所以我也沒去報稅,去拿這些單據,結果有這三十六萬,幾年中間有重複,說我貪污,所以有時候是下面的人,報稅的時候拿錯還是重複,我也不知道,要算我的帳。

還有,有的是記帳的問題,說什麼重複領取台教會10萬元、書錢54萬8千元,加起來64萬8千元,這個陳鎮慧、林德訓說的很清楚,跟我沒有關係,我也不知道,也沒有跟我報告,只要是從國務機要費有關的錢,不管是行政違失,計帳計錯,應該歸墊,沒有歸墊,還是有其他理由,別人拿去報說是總統的錢,我都要負連帶責任,對我來說公平嗎?我每天就要看你有無重複領取嗎?我怎麼會知道,也是案發的時候我才知道有這些事情。

有關犒賞清冊,是當時奉天專案已經繳庫,不能撥充留用,所以交代他們去研究怎麼辦,但是後來研究出來,我怎麼知道中間還有問題,犒賞清冊內容,要給誰,我都不知道,想說已經說好的事情,上面也准許的事,我怎麼知道還有什麼問題,有關犒賞的事,也真的有犒賞,我剛剛也有說幾千萬,我們不是說,將犒賞清冊領出來的錢,放進自己的口袋,變成自己的錢,其實我們還是拿出來,拿出來的還更多錢,超過兩倍,我不是見錢眼開,有錢就好,不是這樣亂來的人,把我說的那麼難聽。


接下來說龍潭案,你想說第一時間檢察官如何起訴,說我職務上收賄,科學園區的開發土地取得是總統職權嗎?當時起訴理由,說總統府下面有國家安全會議設總統經濟顧問小組,所以總統不只管國防、外交,還管重大財經事項,我們第一時間說這是誤會,總統府跟國安會沒有隸屬關係,總統府跟國安會有不同法源,是平等的,雖然國安會在總統府裡辦公,但不是總統府底下的國安會,總統府是總統府,國安會是國安會,總統經濟顧問小組也不是設在國安會下面,那時一個臨時編制,立法院說是黑機關,沒有法源依據,沒有設置要點,所以我們若將這個劃掉,說科學園區的開發和土地的取得根本沒有拿到總統經濟顧問小組來討論、來報告、來通過,都沒有,和這個都沒關係。

什麼這是總統職權?後來改說是給你說不是總統職權,李界木有收錢,李界木是公務員所以總統就是跟李界木共同貪污,共同正犯,就改成這樣,最新的是變成說,因為總統可以任免文武百官,包括行政院等,所以總統有人事權,就是是總統職權,包括現在在場的檢察官、法官,總統任命文武百官,大家都包括在內,可以說這就是總統職權嗎?那是憲法的形式,要說是總統職權,也要跟總統有關係,國安會組織法所說的國家安全會議,所管的是國防、外交、兩岸、或國家重大變故,並沒有包括重大財經事項。

檢察官把國家重大變故誤以為是重大財經事項,這是一個誤會也是錯誤,今天用地的林百里、賣地的辜成允、仲介的辜仲諒、蔡銘杰、蔡銘哲,包括科管局李界木、國科會魏哲和主委沒有一位說我知道有關龍潭案給錢的事情,佣金兩億、四億,我不知道,李界木三千萬,我不知道,蔡家的七千萬我也不知道,我若知道中間有牽涉到錢的問題,我絕對不會這樣做,包括李界木、我的太太、蔡家兄姐,一定都被我罵,我根本被蒙在鼓裡。

有關龍潭案的開發納入園區,土地如何取得,林百里、辜成允、辜仲諒、蔡銘哲、蔡銘杰,沒有一個人跟我接觸過,沒有人找過我,或拜託過我,不管是電話或是見面,唯一有連結就是李界木,檢察官之前說李界木算什麼,一個小小局長可以進到官邸跟總統見面,代表不尋常,若是這樣,我也要請問,同樣是局長的常岐德台北市長捷運局長常岐德,馬英九為何要打電話給他?李界木還是中央政府科管局的局長也,今天台北市政府一個地方政府,一個捷運局的局長,總統打電話給他,那不是也是檢察官所說的不尋常嗎?總統打電話給常局長說,怎麼去做說帖,有關內湖捷運最近事故連連的這個說帖,這樣一個說法一個懷疑態度,一個地方政府的捷運局長,總統都可以打電話給他,中央政府的科管局局長不可以跟總統見面,就是有問題。

何況不是我約他,我也不曉得他到官邸,我下班已經很晚,都還沒有吃飯,所以當我知道李界木在樓下時,我主要也是,因為也已經半年了,要瞭解中科最新進度,主要是報告中科進度跟發展,是最後提到龍潭案,我才說向行政院瞭解看看,我臨時約行政院院長、副院長、院長去找副院長和國科會主委和科管局的局長來總統府,臨時用的,所以沒有人知道是哪一天,沒有紀錄,就是臨時插隊的行程,那時已經要選舉了,每天都很忙。

李界木也說,無論是在偵查中或是審理庭,他說第一方案是大家經過討論形成的共識,總統沒有裁示,特偵組講一次,在這邊又講一次,他就是這樣說,魏哲和也說總統沒有裁示,經過討論大家形成的共識大家沒有意見,這樣試一下,兩、三個月若不成,價錢講不好,就拉倒,如果中間有任何不法意圖,有牽涉到錢的時候,有好處,我會說兩三個月就拉倒?更困難也要促成,我若有見不得人的事情,我私下交代院長就好,我還要那麼麻煩,公開來說,給那麼多人知道,這是很簡單的邏輯跟常識。

做總統關心行政院兩兆雙星政策,也是行政院2008,挑戰2008國家重點計畫,這是國家重大的產業政策,總統不能關心嗎?和我關心中科、南科一樣,這有什麼奇怪,尤其檢方早上說為什麼本來一年的事情,三個月就促成,三個月是不對,從九月開始算,到二月動工,也差不多半年,你怎麼能說這最後的三個月,這也不用環評的,你想說需要環評的中科,那麼大片也才10個月而已,這6個月那有什麼奇怪,土城頂埔園區,六個月,新竹篤行園區,關東橋,那個園區,要移走的那個,也是六個月,所以六個月是很正常的事情,慢慢來說政府沒有效率,快就說有問題。

講到這個,讓我想到最近的例子,你想說,總統就是管國防、軍事啊!有關軍方的事情,沒有總統點頭,沒有總統同意,你敢做,所以最近說202兵工廠的事情,185公頃,怎麼可以開發不得了的事,幾千億的開發利益,什麼人去拿的,是郝龍斌市長,郭台銘鴻海的董事長要拿這塊地,我就覺得很奇怪,我也不是沒做總統,我最知道,有關軍方土地,要來釋出,又這麼大片,要來變更,尤其要移動飛彈基地,這是天大地大的事,沒有總統點頭,沒有國防部部長、大軍團、小軍團跟總統做報告,他有那個膽,郝龍斌市長,他是跑龍套的而已,他可以決定嗎,也是總統的權,郭台銘是地主嗎?不是,是業主嗎?也不是,是一個民間企業家,為什麼可以拿這塊,還要求說八年的時間,要縮短成三年。

我做總統做八年,為了中研院要拿這個土地,跟202 兵工廠聯在一起,看能不能割一塊,讓他們可以擴大使用,做生技使用,生物科技的使用,我這樣爭取八年,每次跟他們講,看說202兵工廠185公頃那麼大塊撥一小塊,和這邊合在一起,條件一大堆,最大理由就是說不行,因為上面有一個南港飛彈基地,愛國者飛彈基地在那裡,絕對不能移,是要保護台北保護首都,我當總統八年沒有辦法讓南港飛彈基地移走,結果呢!換總統,換政府以後,沒辦法讓中共,讓中國共產黨,撤除1328顆飛彈,結果我們自己先撤飛彈基地,要把南港飛彈基地撤除。

這是天大地大的事情,國防部原來說八年要移,郭台銘出一個名,郭台銘說八年太久就改三年,六天內就可以改成三年,這是誰的主意,當然是總統,可以讓飛彈基地移走,202兵工廠釋出,有好幾千億的開發利益,郭台銘就是馬英九的大金主嘛!特偵組你們不就要去辦,不就要去瞭解看看,你如果懷疑我懷疑東懷疑西,六個月也說太快,絕對有問題。

游錫?院長說的很清楚,沒有給他指示,沒人給他施壓,沒有給他交待,包括我,他也沒有交代別人,交代國科會、經建會,劉世芳也是這樣說,完全照他們兩兆雙星政策,依照法令規章這樣做,照他們程序這樣走,檢察官起訴說馬永成、辜仲諒的證言,說我太太做的事情,我絕對知道,我們姑且不論兩位證言都沒有提到龍潭案,也沒有提到龍潭案給錢的事情,而且都是臆測、傳聞,不是直接親身經歷,可以作證嗎?

何況我太太也在這邊說,馬永成說我太太收錢我應該知道,我太太也否認,我怎麼會知道,若是知道,南港案我為什麼不知道?為什麼我沒事?南港展覽館這個案子,我太太有拿到錢,我就不知道,事實上也不知道,也沒事,怎麼南港案我不知道,龍潭案,我變成要知道,硬要咬我嘛!

我太太一再跟我說,案發之後,說是政治獻金兩億,現在說是四億佣金,我覺得很奇怪,檢方也一再講說,其中有一億是辜成允多匯的,但是問題辜成允否認沒有多匯一億,是蔡銘哲說的,辜成允否認,沒有多匯一億,但是問題沒有多匯的一億,為什麼辜成允自己拿去,會天掉下來一億嗎?這絕對是跟他有關,或是羅生門,搞不清楚,到現在一年了,查不出來,什麼帳都查出來了,為什麼一億從哪裡來,到最後會跑到辜成允那裡,為什麼查不出來?更令人疑竇重重。

過去我曾說,我聽到的例,我也是很懷疑,特偵組沒有交代這一億如何匯出去,怎麼來的,從那裡匯的?匯給郭淑珍的帳戶,辜成允明明沒有多匯,為什麼可以拿這一億?這很奇怪。另外還有一億,我覺得更奇怪,起訴書講,2004年大選前,二、三月,我太太說需款孔急、急需現金,要蔡銘哲匯一億回來給他,剛才說了國泰世華銀行保險室好幾億,那有欠現金錢有匯出去,沒有匯進來,如果是貪污的錢,匯到海外,還要匯回來,還要透過那麼多帳戶,不是反倒要讓人家知道,完全不合邏輯。

何況我們看筆錄,郭淑珍、鍾莉燕、力騏董事長郭銓慶的妹妹,及她的財務副理鍾莉燕,在特偵組也寫的很清楚,有對帳單、筆錄,那一億是郭銓慶跟蔡銘哲調錢,所以郭銓慶先跟蔡銘哲調一億,所以從郭淑珍匯回來之後,大概是6月,差不多相同的錢,匯去郭淑珍那裡,所以是他們兩個在調錢生意週轉的一億,那不是要拿給我太太,選舉就不欠錢,不欠現金啊!好不容易匯到海外,那有可能還匯回來,假如是一億是真的時候,完全不合常理邏輯,為何郭淑珍、鍾莉燕在偵查中有筆錄講的很清楚也有對帳單,為什麼你們當作沒有看到。

洗錢的事情,七月二十三日,審判長速度很快,我也跟主任說,你要怎麼看筆錄,要如何提示,不可能,你速度那麼快一直唸,我看通譯就翻來不及,拿的也來不及,根本就還沒翻到,還沒看到,你就說完了,是要怎樣回應你,所以變成是形式,那天,洗錢,我看筆錄,我也想笑,我就說不用看,就是應付,就是形式,那麼多筆錄,跟我有什麼關係,我哪知道那些事情,除了葉盛茂、吳澧培一些講話跟我有關係,當然法律上你要提示,但是我覺得太假了。

陳鎮慧說的很清楚,我從來沒有交代過把錢匯出去,幫忙匯錢都不是我交代的,我太太也說怎麼會讓我知道,我問,他也不會跟我說,我兒子也說我不知道,他也沒有跟我報告,開戶、匯錢移來移去,我怎麼會知道,你不能說夫婦之間一定都知道啊!當然有的人怎樣我怎麼會知道,總是在我家就是不一樣啊!很多事情,我不知道,就是不知道啊!你不相信我還是不知道,葉玲玲、徐立德這些專員我也不認識,長的怎麼樣我現在也還是不知道,我太太做的事情,我就要負連帶責任,夫妻之間就要連帶責任,有這個法條嗎?就像禮拜天打電話,就是我太太跟我說好,我才會打電話,有這種邏輯嗎?禮拜天打電話,就是跟太太講好,才會和先生打電話嗎?都是想當然爾。

葉盛茂調查局情資報告,調查局情資報告,我說過很多次了,情資報告一大堆,我怎麼知道是真的假的,我拿來給我太太,她就說沒有,我可以跟她逼她說怎麼沒有,她說沒有就沒有,不然要死給我看,調查局葉局長給我很多情資報告,一大堆,就像檢察官說的,真假莫辨。

我當總統之後,我和調查局說,你常常拿這些給總統看,我在野的時候,你們是怎樣報告給李前總統,說我選總統的事情,你拿三份給我參考一下,中間一份說呂秀蓮副總統,為了要當我搭檔,募款了八億,我就覺得很好笑啊!我問副總統,她也說這是笑話啊!一元也沒為我募到,我提名副總統不是為了募款,是總總理由,是她的才氣,為了平衡,為了世代的平衡,南北的平衡,姓別的平衡,是她很棒,這樣而已,和錢也沒關係,這樣也變成調查局報告,拿給我看,拿給兩個總統看,李前總統看,我也看。

謝總統候選人在選的期間,調查局也拿一個報告給我,說謝長廷用他的親人在新加坡匯多少錢,根本沒這回事,謝長廷也說沒有這回事,最近邱毅又拿出來說,被他告,謝長廷告他,邱毅說是陳水扁說的,陳水扁就是不相信調查局的話,拿出來講,變成說是陳水扁說的,調查局和我說宋楚瑜跟陳雲林在美國見面,我還跟調查局的話,講這個要是真的喔!調查局說有所本,有什麼證人、有什麼物證,害我去被告,最後沒膽,我還告輸,就是被調查局害死。

2000年之後沒有多久,調查局跟我報告李前總統海外有多少錢,當時還沒有新瑞都案,就拿出來報告了,結果害我被李前總統誤會,說我恐嚇他,我是好意,說他們是這樣講,要是真的要注意,當初調查局拿情資報告給我,我要如何相信真的假的,我還是要問啊!我太太說沒有,說我不相信他,我可以怎麼樣,是到2008年,去年的1月,錢被凍結,我太太才承認,還有兩百萬沒有被凍結我才拿出來,這樣又被你誤會,說我海外的錢,我絕對知道,我只知道這兩百萬而已,一百九十幾萬啊!帳戶也都是吳澧培資政提供的,一個帳戶匯50萬,50、50、50、40幾),都是他說的,結果都是算我的帳,說是我要逃避,洗錢怕別人知道,分五十、五十,分幾次,這人家也說的很清楚。

你說陳致中夫婦的認罪協商,我去年第一次放出去時,12月我兒子私底下就跟我說,他跟律師說好了,狀紙寫出去了,不是我今年才知道,我去年年底我就知道,現在檢方、院方一直說這些錢是我要逃亡要用的,要去海外過好日子,這些錢就被凍結了,陳致中、黃睿靚也授權同意要匯回來,但是因為司法互助,還是瑞士聯邦檢察官那邊有什麼考量,我怎麼知道,這些錢我怎麼花得到,就被凍結了,要追海外的錢,沒有關係,要拿回來,也沒有關係,包括沒有不法所得,已經認定,剛剛檢察官也說有225萬美金,查無不法所得要扣除。

今天這邊我要說,在家裡人處理金錢有瑕疪、具爭議、不符合最高道德標準及政治期待,我當然必須要負責,我要向全國人民表達最深歉意,這些錢不是要逃亡,也不是要給小孩這些錢,完全要匯回來,特偵組所指定的帳戶,包括剛剛說的沒有不法所得的225萬美金,全部要拿出來歸公,作為社會公益之使用,一塊錢都不會拿、不會花,所以不要為了說,一定要追回這些錢,一定在硬拗,說這是不法所得,有沒有不法所得全部都歸公了。

另外陳敏薰的一千萬,哪一個人選舉企業界沒有捐錢?金融界沒有政治獻金?不只是我,包括李前總統、連戰、宋楚瑜、馬英九,都是一樣,沒有拿過金融界的錢嗎?但是陳敏薰的一千萬,我不知道她給我太太一千萬,我太太也沒有說過她拿到陳敏薰的一千萬,陳敏薰在2004年之前,我對她也不認識,完全不熟,因為她當董事長是中華開發,過去就是國民黨的黨營事業,是劉泰英讓她做的,我和她沒有交情沒有接觸,她從來沒有跟我求官過,也沒有向我說要當大華證券董事長,都沒有,我都不知道一千萬,要如何說我是職務上收賄一千萬。

2004年大選之後,我太太有給我選舉剩下的錢,有超過一千萬,因為每年當總統就要對黨有一個獻金,責任額一千萬,所以2004年,我也是捐給黨一千萬,我不知道陳敏薰有捐一千萬,但是我們給黨,那一年還是有一千萬,大華證券也好,101 也好,兩個董事長人事的任命都不是總統職權,也不是財政部長職權,那是民間企業,最多就是喬。

就像是最近報紙在看總統府秘書長詹春柏在喬,姓「溫」的董事長,過去是馬英九在選總統支持很多,出錢出力,所以他向福華飯店,餐業租金到期,可能要收回去,去喬說讓他繼續租,就是這樣嘛!就是民間企業,是因為有人問我現在陳敏薰中華開發董事長不能作,可否去做大華證券,作一個安排等等,我是打電話給林全打聽一下,過去也有很多人事案,來自行政院的同仁,立法院黨團的同仁,還是黨部的同仁,會探聽人士有時舉手之勞,禮拜天閒閒的打電話問一下,這樣而已,也不是部長的權,也不是我的權,就說別人在探聽,有可能嗎?他就說不可能,他說辜仲瑩不答應,不答應就不答應,這樣而已。

林全部長也說的很清楚,雖然她中華開發董事長沒有做,但是他也要替她安排,過去我的經驗,之前劉泰英當董事長,將總經理胡定吾踢出去,我覺得這樣很不好,不能說贏者全拿,我們覺得也要做個安排,後來喬出101也不是我說的,這樣變成我收受賄賂一千萬,是賣官,我要怎麼賣官,也不知道一千萬,要怎麼說我收錢。

辜仲諒的三億的事情,這三億就是政治獻金,他分成八次,捐三億,最大筆的事2004年3月,他捐二億,最大的一筆,現在檢察官懷疑政治獻金怎麼會捐二億,是天文數字,政治獻金不可能兩億,你們就沒有選過總統,也沒有參加過總統選舉,你們怎麼知道總統要花多少錢,選到總統這個層級的,李前總統說96年他選總統,他花了二十五億新台幣,他報三億一千萬,連戰2000年和我選總統,他花多少?李前總統自己說的,那時他當主席,說他花一百二十億新台幣,連戰花120億,李前總統花25億嗎?誰相信,連戰花120億,2000年他報兩億九千萬,我報九億多,2004年我報12億多,都是所有總統候選人我報最多。

去年八月十四日,我開記者會,我承認我不老實,因為我收的超過這個,連戰有老實嗎?120億報2億有老實嗎?李登輝花25億,報3億1有老實嗎?宋楚瑜選省長,監察院調查報告,他說他報一億,收五億,我也不相信,陳由豪就捐一億了,我所知道的科技界的大老級,那時選省長,就捐給他二億,這兩個就佔三億了,他全部只有五億而已嗎?也是不老實啊!你說收五億,報一億啊!更加不老實,我承認我不老實,結果被辦,不承認的,也真的不老實的,結果沒事。

馬英九去年選總統,他報六億七千,花六億三,你相信嗎?國民黨的花法,六億多夠嗎?大家看好的馬英九只募六億多嗎?我所知道,報紙也有報,李遠哲公開說過兩個科技業者,一個捐五億,一個捐五億,兩個就捐給他10億元給馬英九,他報6億多有老實嗎?柯建銘民進黨團前總召,他所知道有三個企業界一個捐二億,三個就捐給他六億,這樣加起來就16億了也,他只報六億多,這樣對嗎?這樣有老實嗎?我敢作證,這是我說的,兩個重量級的兩要爭取行政院長的人,在選舉的時候,替馬英九募款,平均一個都募款十億給馬英九選總統,兩個人就20億了,加上柯建銘所說的三個六億,李遠哲所說的二個10億,這樣就三十六億,其他我們都不用說,報六億多,其誰能信。

我說這些的意思是說,檢察官不要覺得選總統不要花錢,或是都是小額捐款,很多都是這樣捐,這樣拿的,馬英九一注五億、二億、甚至有的人募十億,這全部不奇怪,2004年辜仲諒捐給我太太兩億,你就說這就不尋常,這就是圖利貪污,很清楚這都是政治獻金沒有對價關係。

第一條2002年那時候捐款兩千萬也不是我向他要的,他自己拿給我太太,那時候就是北高兩市選市長還有選市議員,他給兩千萬也是不夠,我光是一個謝長廷選高雄市長就給他2000萬,李應元選台北市長我給他1500萬,兩個就3500萬,你這2000萬夠花嗎?市議員一個100萬,你看北高二市有多少市議員候選人。

2004年三月的那兩億,是我選總統,年底選立法委員捐款5000萬,一個約給150 萬,2001年是平均一個約100萬,2004年一個約給150萬,2007、2008,就是最近這次,是立委一個兩百萬,這五千萬有幾個立委可以分,就是這樣,這樣說我貪污?

2005年一千五百萬,就是羅文嘉拿去,羅文嘉選台北縣長,他也向我道謝,羅文嘉拿去的變成我貪污?

最後一筆2007年年底的一千萬,是辜濂松資政我們在總統府見面,他說要幫忙,我也不知道,他要幫什麼忙啊?他要指定一個,叫我指定一個,讓他們兩個去聯絡,我叫林德訓,他叫高人傑去聯絡,經過一段時間拿出一千萬,2007年年底立法委員就花去了,一個就要200 萬,所以選舉替人募款,幫忙出錢,今天變成我圖利貪污,這樣對嗎?

政治獻金法是2004年4月以後才正式實施,之前沒這個東西,但是很清楚,你說我貪污圖利,這就是政治獻金,政治獻金就是合法的,就是有報沒有報的問題而已,政治獻金不是不法利益,是合法的錢,我兼黨主席黨就有捐款專戶,政治獻金法實施後有無入帳,也是行政罰的問題,也沒有刑責不刑責。為了政治獻金選舉錢,說是貪污,今天現任的官員,要為立法委員募錢,現在縣市長要選舉要來募錢,每條都到,不就是都貪污圖利,你現任的立委,現任的縣市長,去跟人家募款,不就是圖利自己的貪污,這樣有通嗎?

所以第一次說政治獻金變成貪污圖利,我記得當時民進黨執政時,所有的政務官,包括我,要有責任額,我們全部都是在職的,黨就規定說我要負責1000萬,有的要50、100,都是在職的,去募款,每條都中,不就都變成貪污圖利,你硬要說這些錢是重大犯罪不法所得,無限上綱上這種東西,通通來羅織成獄,事情就嚴重了,我也不願意看到這樣。

最後結論,剛才林勤綱檢察官提到三十年前我們一起從事民主異議運動,三十年前就是美麗島事件,美麗島事件到今天三十年,我必須要講,我的理想還在,我追求民主改革的初衷絕對沒有減損,沒有所謂的政治投資,我不會來犧牲太太半身不遂、一輩子要坐輪椅,這樣的一個代價,來做為我的政治投資。二十四年前的政治車禍,今天我太太的情形,你們都看到,她不是一個正常的人,一個二十四年半半身不遂,乘坐輪椅,只有惡化,不可能改善的身體健康,一天就要吃那麼多的藥,這痛那痛,這麻那麻,這是政治投資嗎?這樣一個代價,叫做政治投資嗎?

今天這個案子的發生,難道跟二十四年前那場選舉車禍所肇致的後果,沒有任何關連嗎?沒有那一場選舉的車禍,就不可能有她一輩子半身不遂生不如死終身做輪椅的悲慘歲月,這是三十年前,她鼓勵我要為美麗島前輩來辯護,所付出的代價。

我剛才講,日子是這樣過的,但是我並沒有放棄改革的初衷,我太太就是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所起訴的,我就是特偵組檢察官所起訴的,但是不要忘記,當高檢署查黑中心被說是黑機關要裁撤,是誰力挺要繼續存在,是我陳水扁,後來要成立特偵組我第一個點頭,我全力支持,而且是貫徹到底,我有放棄改革的初衷嗎?

包括刑事訴訟法修正來落實司改的結論,儘管我們不一定完全滿意,總算走出進步的改革步伐,我完全同意,進入體制是為了改革體制,但是遺憾的是,在司法改革過程當中法官法要汰換不適格的司法人員,沒有辦法順利通過。但是我們還是不後悔,當初力挺查黑中心,支持特偵組的存在跟成立,但是我沒有辦法接受早上檢察官說,陳水扁八年總統反抗什麼威權,過去八年我陳水扁沒有反抗過威權嗎?在臺灣的威權,我們要反抗的威權,不只是過去的中國國民黨,威權黨國體制,也包括在對岸中國共產黨,威權集權的政權,在臺灣擔任總統,面對的不只是內部,也包括外部的打壓、杯葛跟吞併,為了反抗中國共產黨的威權,我堅持不接受所謂一中原則……

審判長(蔡守訓)諭知:請就正題表示意見。

被告(陳前總統)續答

因為他上午講我八年,沒有反抗什麼威權,我要簡單說明一下。所以我們堅持臺灣中國一邊一國,我們拒絕中國共產黨統治,拒絕讓臺灣成為中國人民共和國一部分,這也是過去八年執政最大的壓力,很多不足為外人道的辛酸苦楚,今天我們堅持臺灣的國家尊嚴及主權獨立,我們不向中國傾斜,我們還能夠維持經濟的大幅成長,失業率的降低,我們還能夠從事各項的重大建設,沒有因為我們的堅持,而受到任何的影響或者不利,一樣的,面對內部的威權,我們反對一黨一己之私,我們認為台灣的未來,台灣的前途,我們認為台灣的2300萬人民才能決定,所以我們推動公投人權的具體實踐,在臺灣的過去威權……

審判長(蔡守訓)諭知:請就正題做最後陳述。

被告(陳前總統)續答

檢察官既然可以質疑我,八年反抗什麼威權,我當然有責任有義務在做簡單的辯駁,過去的公投被視為洪水猛獸、禁忌、是戰爭,但是我們認為公投是捍衛國家主權、臺灣尊嚴最有力的利器,2008年的全國性公投,我們沒有後悔,今天公投不再是禁忌,包括澎湖離島的博弈,也要舉行公投,大家不怕了,這是對的,好的,這是反抗一黨一己之私要決定臺灣未來的威權。

一樣的,過去的威權黨營事業,黨產是怎麼來的,幾百億、上千億是全世界最富有的政黨,法務部前部長陳定南生前推動追討不公不義黨產的特別條例,雖然在立法院過不了,但是我們沒有放棄改革初衷,我們還是認為黨產威權要打破。

一樣的,中正紀念堂的改名,二二八事件的元凶蔣介石,與史達林、毛澤東、並列世界四大屠夫,我們認為這樣一個紀念堂存在,是一個很大的諷刺,我們改為臺灣民主紀念館,自由廣場,這不是反抗威權,不然是什麼?

王健壯前中國時報的社長在七月十六日在中時發表「凱薩的面具,兩位老師在替蔡守訓考卷打分數」,結論是扁案本應是百年難見政治學跟法學的考試教材,但偵審至今,顯然多數人是不及格的學生,朝野、政客更是等而下之,朽木不可雕,但承審法官的考卷卻必須慎而答之,並高分過關,蔡法官必須體認他作答的每一份考卷,無論裁定書或判決書,打分數的都是兩位沿革又挑剔的老師,人民與歷史。

所以檢察官說,我們不應該講歷史的審判,王健壯前中國時報社長所講的兩位老師,人民與歷史,很清楚的,今天法院審判,而人民跟歷史也同時在審判我們,我確信有朝一日,人民一定會還我清白,歷史會給我公道,黑人盧本卡特,被白人警察誣陷坐牢二十年,最後無罪釋放,228 事件,歷經48年才平反,美麗島是十二年才洗冤,在人民的良心法庭,在歷史的審判,我也相信我的案子,要還我人權,不必再等四十八年,不必再等二十年,也不必再等十二年,謝謝。

□ 〔 資料來源: 鯨魚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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