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4日 星期四

下錯標題了

扁家偽證案,二審雖然判決書認為『證人有不自證己罪權利』,檢察官偵察有瑕疵『作證效力有瑕疵,不構成偽證罪』,但是還是把扁家分別判三個月到九個月不等,自由時報下標題說:五人均大幅減刑,這題標下的不對,應該說:追殺扁家不遺餘力。既然證人有不自證己罪權利』,又如何有偽證之罪呢,二審法院既然認為證人有不自證己罪權利』,又沒有道德勇氣,還是判扁家有罪,為德不卒,如果曲承上意而定扁家的罪,也是阿毗達磨論師所說的『不律儀』之徒,佛徒應予譴責。


來源:自由時報

珍偽證案二審 五人均大幅減刑〔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總統陳水扁夫人吳淑珍、兒子陳致中、女兒陳幸妤夫婦及前一○一大樓董事長陳敏薰涉偽證案,高等法院昨天宣判,五人均大幅減刑,刑責從三月至九月不等,其中吳淑珍判九月最重,五人因涉偽證重罪,均不得易科罰金,也未獲宣告緩刑;全案仍可上訴三審。
合議庭指出,吳淑珍、陳致中等扁家四人均為高級知識份子,又皆為第一家庭成員,珍詐領國務機要費於前,又脫罪卸責,教唆親友做偽證於後,「殊屬可議」;而陳致中、陳幸妤夫婦囿於親情做偽證,雖非毫無可憫,惟於法難容,但考量屢表悔意,且符合減刑條例,故均予減刑。
對判決結果,珍、陳幸妤夫婦的律師林志忠表示,判決結果「有進步」,三人刑度約減少一半,但珍仍不滿意,有點失望,她在意的是陳致中等三人未獲緩刑。他說,陳幸妤夫婦都是醫生,判三月徒刑可易服勞動服務,也是回饋社會的一種方式,但上訴與否須再和珍等人研究。
陳致中律師葉大慧表示可接受判決結果,仍須和陳致中討論是否上訴。至於被判八月徒刑的陳敏薰,其律師莊國明則說「當然不滿意」,會提出上訴。
合議庭就陳致中、陳幸妤的減刑部分指出,證人有不自證己罪權利,且不同期日的作證均應具結,兩人分別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十月廿六日作證時,檢察官均僅提示先前應訊具結的結文,告知該具結文仍然有效,即逕行訊問,未告知他們得拒絕證言及要求具結,作證效力有瑕疵,不構成偽證罪。
至於未宣告扁家四人緩刑結果,合議庭認為,珍四人自白犯罪已依刑法一七二條減刑,犯後態度只做為量刑依據,非為必須免刑或宣告緩刑理由。

~~~~~~~
對照之前的一段VIDEO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