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前讀鬼冥黨宣傳的『共匪』的人民公審
覺得很可怕
現在台灣也進化到用人民公審來審判阿扁了
(貼文) 輿論審判何時了?獨立審判路遙遙!
陳水扁2010/09/01
我的辯護律師鄭文龍主持的綠色逗陣廣播節目《空中陪審團》,日前邀請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吳豪人教授討論冤獄問題,特別提到日本1966年所發生的一件駭人聽聞的強盜殺人重大刑案。被告是一位職業拳擊手,是被害人的工人,被控在20分鐘越牆放火、殺害四人,檢察官讓被告做了46次的自白書,許多的內容到最後都是由警方主導,並疑似有刑求情事。受命法官熊本根據證據及辦案經驗,確信被告不是兇嫌,不應被判有罪,但3人合議庭的審判長及陪審法官則因輿論審判已未審先判被告的罪刑,不敢違逆,堅持要判被告死刑,最後評議結果2:1,審判長命令要判被告無罪的熊本法官撰寫死刑判決書,那是1967年的事。但熊本法官在案子結束後沒多久,因受不了良心的譴責故而辭掉法官的工作轉作律師。在執業律師期間,熊本仍因製造死刑冤獄的陰影寢食難安,導致酗酒、墮落、離婚最後淪為無業的流浪漢。在被發現後,也就是經過40年的2007年,熊本透過電視公開認錯道歉。
1967年熊本法官是2:1的少數,其他兩位法官在輿論審判的影響下作出死刑冤獄的錯誤決定,2007 年他終於道歉。同樣的2007年,高雄市長當選人陳菊被對手提出當選無效之訴,當時主審的受命法官認定當選無效之訴不成立,但只有一票,其他兩位法官堅持 判決陳菊當選無效,受命法官拒絕寫違背專業良心的判決書,只好審判長自己寫,最後高分院改判陳菊市長當選有效。熊本法官的心路歷程,後來搬上銀幕,而能像熊本一樣良心發現的法官又有多少?
熊本法官的故事,讓我想起今年4月9日我在高院的為國務機要費等案辯論的最後陳述,曾經提到於鬼地方所讀到的一本書,美國紐約時報暢銷作家瓊斯女士(Aphrodite Jones)所寫的《誰殺了麥可傑克森》(Michael Jackson Conspiracy),原 來是輿論審判,媒體殺人的可怕。包括作者在內都是媒體輿論的未審先判的幫兇,對傑克森的指控是公訴人貪婪、野心、誤會,以及媒體人懶惰又善於捕風捉影的 「獵巫行動」。2005年6月13日陪審團判決麥可傑克森,包括性侵害,妨害自由,提供酒類給兒童等大小罪名全部無罪。當法院還給傑克森清白後,很多過去 指控他有罪的人也紛紛跳出來認錯,其中一位現已成年,但在1993年作證說自己曾遭到傑克森猥褻的男童,則坦承當初是為了錢而說謊,並公開對傑克森說抱 歉,
瓊斯女士承認她也是未審先判的媒體人,但她錯了。在審判過程,她覺得整個媒體圈都與傑克森敵對,「若說媒體陰謀扳倒傑克森,那我也有份」。瓊斯說傑克森他才是主流媒體設法毀滅的人,也是被背後捅刀的人。大家都同意一般人絕對經不起傑克森承受的嚴格檢驗,傑克森飽受煎熬,只剩私處的照片沒被公開。瓊斯發現是「媒體機制創造了傑克森的幻影,這個機制創造了傑克森是怪胎的永恆假像,從中牟取暴利」。檢方誤信偏頗的媒體報導可以讓自己的控訴主張更站得住腳,將有助於傑克森入獄,結果並沒有。傑克森輸掉輿論審判,贏了司法審判,但4年後的2009年6月25日,傑克森就死了。如果沒有媒體殺人的羞辱打擊,相信一代流行音樂之王還活著。
看到媒體報導高院法官陳恆寬曾在審判長曾德水要判陳哲男涉嫌司法黃牛案輕罪前,提醒過高院剛發生陳榮和審判長等法官涉及收賄才改判何智輝無罪案,若輕判陳哲男,恐會引起「社會不良觀感」。當時陳恆寬身為陪席法官並沒有因為和其他兩位法官意見相左而請辭。問題是陳哲男案該如何判決,應該與陳榮和審判長等法官涉嫌收賄改判何智輝無罪毫無關連,陳 恆寬法官考慮的不是依法律憑證據陳哲男案應如何獨立審判,而是如何判才不會引起「社會不良觀感」的問題。無獨有偶地,扁案的高院審判長鄧振球對我的具保停 押聲請裁准可能性與海外資金是否匯回掛勾,也多次提到必須考慮「社會觀感」的問題。相信在台灣的司法界辦案會顧及「社會觀感」的,不會只有鄧振球、陳恆寬 兩位法官,這應該是普遍存在的現象,差別只在受到「社會觀感」影響審判的程度不同而已。
所謂「社會觀感」、「人民期待」都是特定媒體「輿論審判」的托詞,甚至同義詞,都是對司法獨立審判的干涉。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因此法官如有黨派成見,將因政治信仰、意識型態的不同而影響審判。法官獨立審判是依據法律,不是依據「社會觀感」、「人民期待」或「輿論審判」。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自應遵循「無罪推定」、「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罪疑唯輕」的不變法則。不能眾人皆曰可殺,就人云亦云,不必有足夠的犯罪證據;更不可以擔心縱放一人,而錯殺一百,現代的人權思潮是「與其殺無辜、寧失不經」。
司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包括政黨的介入、金錢的收買、行政的干預,更包括輿論的影響都不可以。特別是有不同政治立場的媒體主持人、名嘴,為特定政黨服務效勞,甚至淪為政黨惡鬥的打手,製造不實輿論,形成媒體審判。部分法官邊看電視、報紙邊辦案,不是自甘被指揮,就是甘受利用;看到媒體輿論的批判、恐嚇;法官心生畏懼,在強力的輿論審判壓力下,很難做到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媒體是第四權,監督政府,滿足閱聽人知的權利,但不能公然指揮辦案,干涉審判。廣播電視法第22條就明定,「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的訴訟事 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當事人,不得評論」。但遺憾的是,偵查中的案件,違背偵查不公開的報導評論早已不是新聞,胡亂指揮檢察官如何偵 辦、押人,更毫不遮掩,公然為之。對審判中的案子,政論性節目「私設刑堂」,有罪無罪,刑度輕重,羈押與否,全都干預。這是台灣司法的最大悲哀,其對台灣 司法要成為社會公義最後一道防線,無異是最大的缺口。
也因為輿論審判凌駕司法審判,為了顧及統媒 及深藍的「觀感」與「期待」,明知海外匯款已回來9成,全部都已超過高院判決有罪的2倍以上,易言之有一半以上的錢都是合法的。其中一成的差額是3年前的 鑑價,已因景氣變化貶值,或在處分金融商品時的虧損利差,已無資金可供逃亡之用,但高院就是付出贖金也不放掉人質。一樣地,最高法院在7月22日已經指出特偵組對扁家所有財產的扣押是濫用公權力,顯然,違反了憲法對人民財產權、訴訟權的保障。特 偵組仍執意扣押我在台南的老家祖產,30幾年前尚未從政的律師事務所及民生寓所,還有我總統薪水要做太太的看護、醫療費之用,全遭凍結。8月19日立法院 臨時會再配合馬英九的政治追殺,把目前太太唯一生活、醫療依靠的卸任總統禮遇金全部取消。這種抄家滅族、趕盡殺絕的政治報復,好像又回到戒嚴時期警總動輒 沒收「叛亂犯」的財產。只是「懲治叛亂條例」早就廢除了,警總也不存在了,想不到馬英九比蔣介石還「殘暴」,比中國共產黨還「土匪」。
輿論審判何時了?獨立審判路遙遙!如果大家再不出聲,著名的馬丁牧師紀念碑文很快就會在台灣重現,「等到有一天我被抓,沒有人為我出聲,因為他們都被抓走了」!
陳水扁
2010.08.22
1967年熊本法官是2:1的少數,其他兩位法官在輿論審判的影響下作出死刑冤獄的錯誤決定,2007 年他終於道歉。同樣的2007年,高雄市長當選人陳菊被對手提出當選無效之訴,當時主審的受命法官認定當選無效之訴不成立,但只有一票,其他兩位法官堅持 判決陳菊當選無效,受命法官拒絕寫違背專業良心的判決書,只好審判長自己寫,最後高分院改判陳菊市長當選有效。熊本法官的心路歷程,後來搬上銀幕,而能像熊本一樣良心發現的法官又有多少?
熊本法官的故事,讓我想起今年4月9日我在高院的為國務機要費等案辯論的最後陳述,曾經提到於鬼地方所讀到的一本書,美國紐約時報暢銷作家瓊斯女士(Aphrodite Jones)所寫的《誰殺了麥可傑克森》(Michael Jackson Conspiracy),原 來是輿論審判,媒體殺人的可怕。包括作者在內都是媒體輿論的未審先判的幫兇,對傑克森的指控是公訴人貪婪、野心、誤會,以及媒體人懶惰又善於捕風捉影的 「獵巫行動」。2005年6月13日陪審團判決麥可傑克森,包括性侵害,妨害自由,提供酒類給兒童等大小罪名全部無罪。當法院還給傑克森清白後,很多過去 指控他有罪的人也紛紛跳出來認錯,其中一位現已成年,但在1993年作證說自己曾遭到傑克森猥褻的男童,則坦承當初是為了錢而說謊,並公開對傑克森說抱 歉,
瓊斯女士承認她也是未審先判的媒體人,但她錯了。在審判過程,她覺得整個媒體圈都與傑克森敵對,「若說媒體陰謀扳倒傑克森,那我也有份」。瓊斯說傑克森他才是主流媒體設法毀滅的人,也是被背後捅刀的人。大家都同意一般人絕對經不起傑克森承受的嚴格檢驗,傑克森飽受煎熬,只剩私處的照片沒被公開。瓊斯發現是「媒體機制創造了傑克森的幻影,這個機制創造了傑克森是怪胎的永恆假像,從中牟取暴利」。檢方誤信偏頗的媒體報導可以讓自己的控訴主張更站得住腳,將有助於傑克森入獄,結果並沒有。傑克森輸掉輿論審判,贏了司法審判,但4年後的2009年6月25日,傑克森就死了。如果沒有媒體殺人的羞辱打擊,相信一代流行音樂之王還活著。
看到媒體報導高院法官陳恆寬曾在審判長曾德水要判陳哲男涉嫌司法黃牛案輕罪前,提醒過高院剛發生陳榮和審判長等法官涉及收賄才改判何智輝無罪案,若輕判陳哲男,恐會引起「社會不良觀感」。當時陳恆寬身為陪席法官並沒有因為和其他兩位法官意見相左而請辭。問題是陳哲男案該如何判決,應該與陳榮和審判長等法官涉嫌收賄改判何智輝無罪毫無關連,陳 恆寬法官考慮的不是依法律憑證據陳哲男案應如何獨立審判,而是如何判才不會引起「社會不良觀感」的問題。無獨有偶地,扁案的高院審判長鄧振球對我的具保停 押聲請裁准可能性與海外資金是否匯回掛勾,也多次提到必須考慮「社會觀感」的問題。相信在台灣的司法界辦案會顧及「社會觀感」的,不會只有鄧振球、陳恆寬 兩位法官,這應該是普遍存在的現象,差別只在受到「社會觀感」影響審判的程度不同而已。
所謂「社會觀感」、「人民期待」都是特定媒體「輿論審判」的托詞,甚至同義詞,都是對司法獨立審判的干涉。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因此法官如有黨派成見,將因政治信仰、意識型態的不同而影響審判。法官獨立審判是依據法律,不是依據「社會觀感」、「人民期待」或「輿論審判」。依據法律獨立審判,自應遵循「無罪推定」、「罪刑法定」、「證據裁判」、「罪疑唯輕」的不變法則。不能眾人皆曰可殺,就人云亦云,不必有足夠的犯罪證據;更不可以擔心縱放一人,而錯殺一百,現代的人權思潮是「與其殺無辜、寧失不經」。
司法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包括政黨的介入、金錢的收買、行政的干預,更包括輿論的影響都不可以。特別是有不同政治立場的媒體主持人、名嘴,為特定政黨服務效勞,甚至淪為政黨惡鬥的打手,製造不實輿論,形成媒體審判。部分法官邊看電視、報紙邊辦案,不是自甘被指揮,就是甘受利用;看到媒體輿論的批判、恐嚇;法官心生畏懼,在強力的輿論審判壓力下,很難做到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媒體是第四權,監督政府,滿足閱聽人知的權利,但不能公然指揮辦案,干涉審判。廣播電視法第22條就明定,「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的訴訟事 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當事人,不得評論」。但遺憾的是,偵查中的案件,違背偵查不公開的報導評論早已不是新聞,胡亂指揮檢察官如何偵 辦、押人,更毫不遮掩,公然為之。對審判中的案子,政論性節目「私設刑堂」,有罪無罪,刑度輕重,羈押與否,全都干預。這是台灣司法的最大悲哀,其對台灣 司法要成為社會公義最後一道防線,無異是最大的缺口。
也因為輿論審判凌駕司法審判,為了顧及統媒 及深藍的「觀感」與「期待」,明知海外匯款已回來9成,全部都已超過高院判決有罪的2倍以上,易言之有一半以上的錢都是合法的。其中一成的差額是3年前的 鑑價,已因景氣變化貶值,或在處分金融商品時的虧損利差,已無資金可供逃亡之用,但高院就是付出贖金也不放掉人質。一樣地,最高法院在7月22日已經指出特偵組對扁家所有財產的扣押是濫用公權力,顯然,違反了憲法對人民財產權、訴訟權的保障。特 偵組仍執意扣押我在台南的老家祖產,30幾年前尚未從政的律師事務所及民生寓所,還有我總統薪水要做太太的看護、醫療費之用,全遭凍結。8月19日立法院 臨時會再配合馬英九的政治追殺,把目前太太唯一生活、醫療依靠的卸任總統禮遇金全部取消。這種抄家滅族、趕盡殺絕的政治報復,好像又回到戒嚴時期警總動輒 沒收「叛亂犯」的財產。只是「懲治叛亂條例」早就廢除了,警總也不存在了,想不到馬英九比蔣介石還「殘暴」,比中國共產黨還「土匪」。
輿論審判何時了?獨立審判路遙遙!如果大家再不出聲,著名的馬丁牧師紀念碑文很快就會在台灣重現,「等到有一天我被抓,沒有人為我出聲,因為他們都被抓走了」!
陳水扁
2010.08.22
1 則留言:
台灣司法醜聞:司法不公.法官枉法裁判縱放人犯.犯罪才會猖獗.. 你的【家人或親友】是下一個司法受害者嗎?
以下為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違法項目摘要
1.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未依照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9條規定經律師考試及格,並執行律師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具有薦任職任用資格者才具遴選資格.司法院執行律師職務未滿三年以上亦得轉任非法法官
2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第4項規定 (民國 78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 候補規則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司法院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法官審查辦法
※如果你的【家人或親友】被判決敗訴之企業主與司法受害者.可以以法院組織不合法.提出再審或要求檢察官暫緩執行
※ 經人檢舉司法院為掩飾不法才在民國96年7月修改司法人事條例.意圖掩飾不法.但是司法院早在民國88年就開始違法遴選律師充任法官…..請轉貼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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